威尼斯
1474 頒布鼓勵發之法律,為專利法之濫觴
英國
1560「專賣制度」鹽、鐵、醋、皮革、肥皂、帆布民生物品被壟斷,人民不滿、議會批評
1624 頒佈「專賣條例」廢除所有的專賣制度 保留發明特許,享有14 年的保護
1852 年較完整的專利法
法國
1699 對申請機器特許者,訂立審查規則 1762 發明特許得享有保護,並得繼承 1789 廢止所有特許制度
1791 制訂專利法-自然法思想 專利之保護以登記為要件 視所繳之費用多寡而給予五年、十年或十五年的保護 有發明就可申請保障,毋須審查
1968 改採審查制度
美國
1790 公布專利法
1793 受到法國專利法影響,修改專利法,廢止審查制度
1836 回復審查制度
德國
1800 初期各邦有對發明給予特許的立法
1850 自由經濟及自由貿易之影響反專利運動賦予特許阻礙經濟活動,造成壟斷申請案約有九成都被駁回
1871 帝國憲法賦予議會專利立法權 政治經濟情事改變 專利制度可以促進投資與經濟發展
1877 議會並於公佈專利法。
1873 維也納舉辦國際發明展覽會,外國人士因害怕其成果被偷走並被在他國進行商業利用而拒絕參加。此後,對智慧財產權近行國際保護的必要性便突顯出來。
1883 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誕生。這是第一部目的在使一國國民的智力創造能在他國得到保護的國際條約。這些智力創造的表現形式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
1884 年生效,14個成員國,成立了國際局執行任務
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1883)
伯恩公約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886)
保護智慧財產聯合國際局
( 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x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以法文簡稱 BIRPI 1893)
成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公約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1967 )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1970)
一次國際專利申請,經由國際檢索報告及任擇性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在指定的國家取得專利。統一並精簡了取得專利的程式及降低費用。
成員國的數目已達115個
申請件數1979-2,600件,2001-104,000件。由於每一件申請均延及一個以上的國家,即相當於850萬件國家發明申請。
PCT申請以紙件和電子形式公佈。
1992年7月1日法國「智慧財產權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突破傳統立法體例,將各類智慧財產權匯整於一部法律,成為智慧財產權法發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994 )
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2000)
我國
民國元年6月13日,訂定「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全文凡13條,12月12日公布施行。
民國33年5月29日,國民政府依據我國歷年公布之「獎勵工藝品暫行條例」、「特種工業獎勵法」及「工業提倡獎勵辦法」等法規,並參酌英、美、德、日等國專利制度,以及國內學術團體及專家之意見,在重慶公布我國第一部「專利法」,全文分4章8節,共133條。
專利地圖(Patent Map)
將專利資訊「地圖化」,藉由各種統計分析整理圖表,如總申請專利獲准件數、各個國家、公司、發明人、各個專利被引用之情形、技術生命週期等之統計圖表,可作為經營管理之重要資訊;而且更可進一步歸納出每一篇專利的技術及功效類別,這些圖表隱含與技術研發方向息息相關之資訊,可以了解特定技術的動向,並可進一步預測技術的未來趨勢發展。當進行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時,要達到目標,必須先有以上之資訊,才能決定是要進行迴避設計 ( design around )或技術挖洞等,以免誤侵別人設好之專利地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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